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4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劉德豪
被   告  黃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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