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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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徐郭美玉
聲 請 人 吳徐秀英
聲 請 人 王徐秀好
聲 請 人 徐家興
上列與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家慶 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徐家慶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併附證物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 陳明 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