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 對 人 王芳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而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新北市○○○○○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記載處理單位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交通分隊),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