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279號
原 告 謝美賀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樺 律師
被 告 李蔡淑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
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279號
原 告 謝美賀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樺 律師
被 告 李蔡淑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
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