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謝武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文山林素惠
人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林素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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