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謝武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文山 、 林素惠 等
人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林素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