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曜捷運通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曜捷運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1,216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