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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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原 告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靝屹
原 告 永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庭安 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原告公司清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