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70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瑜惠
徐文雄
被 告 蕭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
銀行)申辦消費性商品貸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4,000元及利息
未給付,嗣誠泰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表暨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債權移轉
證明書及本息沖銷表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