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13號
原 告 蔣蕙菁
訴訟代理人 劉繼華
被 告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
際語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訴訟代理人 陸世瑋
陳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習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