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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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523號

原告永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昕

被告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公司係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乙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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