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44號

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被告YLILIT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給付價金,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乙節,有被告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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