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39號
原告 連晨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秋蓉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