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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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八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豪禮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豪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豪禮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以被告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二份,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肆拾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零點三五計算,清償期分別為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同年月四日;並均約定分期攤還利息,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均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豪禮公司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前述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豪禮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豪禮公司、丙○○、丁○○、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四份,借據、清償明細各二份,利率表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豪禮公司、丙○○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豪禮公司、丙○○對於上開借款,並不爭執,但目前均無力清償。
二、被告丁○○、戊○○部分:被告丁○○、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甲、程序上之事由:被告丁○○、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豪禮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以被告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二份,分別向原告借用肆拾萬元、肆拾萬元,約定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零點三五計算,清償期分別為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同年月四日;並均約定分期攤還利息,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均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豪禮公司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前述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豪禮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豪禮公司、丙○○、丁○○、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被告豪禮公司、丙○○則以:被告豪禮公司、丙○○對於上開借款,並不爭執,但目前均無力清償云云,資為抗辯。被告丁○○、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四份,借據、清償明細各二份,利率表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豪禮公司、丙○○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豪禮公司於系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分期款,該借款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末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亦著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丁○○、戊○○擔任被告豪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如前所述,則依前述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之意旨,被告丙○○、丁○○、戊○○自應就被告豪禮公司向原告借貸之借款,與被告豪禮公司負擔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豪禮公司、丙○○、丁○○、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另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百分之一點六五之上訴費,若未繳納,逕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顯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