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9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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