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重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0年度執聲字第3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重源因竊盜案件所宣告之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參年之處分,准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刑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書卷內所附刑事確定判決、戶役政查詢結果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緝時效屆滿未撤緝案件清單後,認聲請人以受處分人雖逃匿並經通緝,但認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繼續存在,被告仍有執行監護處分必要,而聲請繼續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