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33號原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鎮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張瑞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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