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債權人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華事業有限公司、 王月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王月霞與債務人寶華事業有限公司同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寶華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