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他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聰賢
林宗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廣發 即廣力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董永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及徵收,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就聲請人楊聰賢起訴部分,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
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就聲請人林宗繼起訴部分,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
幣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林宗繼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44條之2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
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
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
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暫免徵收訴訟費用時,法院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
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又訴訟費用之範
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382號裁
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楊聰賢、林宗繼與被告間本院107年度板勞簡字
第33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38,500元及186,9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及1,990元,經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聲請
人楊聰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聲請人林宗繼繳納995
元。又前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判決相對人部
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就聲請人楊聰賢起訴部分
負擔十分之五、並就聲請人林宗繼起訴部分負擔十分之二確
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
(一)相對人於本件之訴訟費用就聲請人楊聰賢部分,尚應
向本院繳納500元(如計算書)。
(二)相對人就聲請人林宗繼部分,尚應向本院繳納398元
;另聲請人林宗繼尚須向本院繳納597元(如計算書)。上
列費用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嬿如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訴訟費用│1.聲請人楊聰賢起訴│1.因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部分: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2.由聲請人楊聰賢預繳500元。│
│││3.應由聲請人楊聰賢負擔500元(│
│││計算式:1,000×5/10=500)│
│││;並由相對人負擔500元(計算│
│││式:1,000×5/10=500)。│
│├─────────┼───────────────┤
││2.聲請人林宗繼起訴│1.因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部分:1,9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2.由聲請人林宗繼預繳995元。│
│││3.應由聲請人林宗繼負擔1,592元│
│││(計算式:1,990×8/10=1,59│
│││2);並由相對人負擔398元(│
│││計算式:1,990×2/10=398)│
│││。│
├─────┼─────────┼───────────────┤
│合計│2,990元。││
││││
├─────┴─────────┴───────────────┤
│說明:│
│1.聲請人楊聰賢起訴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由聲請人楊聰賢負擔500元│
│,惟其前已預繳500元,故無庸再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另相對人應│
│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500元。│
│2.聲請人楊聰賢起訴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由聲請人林宗繼負擔1,592│
│元,惟其前已預繳995元,故需向本院再繳納597元(計算式:1592│
│-995元=5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
│費用額為3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