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莊采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長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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