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五年七月九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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