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