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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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七八號被告陳瑞典偽造文書等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 陳瑞卿 」署押共柒枚(含署名肆枚、指印叁枚),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典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4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1月6日確定,於102年11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陳瑞卿」署押共7枚(聲請書誤載為4枚,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4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1月6日確定,並於102年11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銷緩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478號、102年度緩字第4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陳瑞卿」署押共7枚,均為被告所偽造,業據其自承在卷(參見偵卷第29頁、第30頁、第3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名、指印數量│├──┼───────────┼───────────┤│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交│「陳瑞卿」之署名1枚│││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陳瑞卿」之署名1枚、│││局愛蘭派出所執行拘提逮│指印1枚│││捕告知本人通知書││├──┼───────────┼───────────┤│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陳瑞卿」之署名1枚、│││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指印1枚│├──┼───────────┼───────────┤│4│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陳瑞卿」之署名1枚、│││試觀察紀錄表│指印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