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 洪金山 相對人廣駿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劉郁霖 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7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嗣上開抵押物於102年8月2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廣駿建設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建│1234.23│全部│廣駿建設有限│││││││││││公司│├──┼───┼────┼────┼────┼────────┼─┼─────────┼──────┼──────┤│002│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建│458.82│23360分之215│廣駿建設有限││││││││││3│公司│├──┼───┼────┼────┼────┼────────┼─┼─────────┼──────┼──────┤│003│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2│建│721.15│全部│廣駿建設有限│││││││││││公司│├──┼───┼────┼────┼────┼────────┼─┼─────────┼──────┼──────┤│004│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9│建│286.15│全部│廣駿建設有限│││││││││││公司│├──┼───┼────┼────┼────┼────────┼─┼─────────┼──────┼──────┤│005│南投縣│南投市│內興││278-19│建│192.45│全部│廣駿建設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