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徐千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農會走馬瀨農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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