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焰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焰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焰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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