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黃志毅 被告 阮文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萬5,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4,1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詩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