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12號反訴原告乙○○Letit
Chri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