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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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賀靜儀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賀靜儀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出生,被告於107年4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原告距強制退休65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再以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6,620元為基礎,計算原告確認僱傭關係期間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94,400元(計算式:36,620×12×10=4,394,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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