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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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上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上益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與員警發生拉扯,蔑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侵害國家法益,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為國中畢業,職業工(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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