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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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7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鈴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鈴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 林洪月芬 業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7年12月3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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