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聲 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世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5,355,870元,即新臺幣(下同)24,797,678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6年9月2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63計算,計算式:人民幣5,355,870元×4.63=24,797,678.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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