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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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李 東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上青食品行│陽信商業銀│103年5月30日│4,320元│AE0000000│受款人:李│││ 曹峻瑋 │行嘉義分行││││東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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