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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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807號聲請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新他項權利證明
二、債權證明文件(即聲請狀上所提之票據)。
三、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住居所(即目前之土地
四、相對人目前尚積欠之金額?如果積欠之金額
五、聲請人本件承辦人員之聯絡電話。
六、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