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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