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審交聲字第1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因「在六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之違規,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3項規定,裁處異議人㈠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執照限於97年10月17日前繳送。㈡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⑴自97年10月18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限於97年11月1日前繳送。⑵自97年11月1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7年11月2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⑶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7年11月2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之戶籍地為南投縣○○鎮○○里○○路○段○○○巷,因大家族郵差送信集中送一個郵筒,伊未居住戶籍地,因此未收到裁決書,請准恢復駕照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又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裁決書,經交由郵政機關於97年9月22日向異議人位於南投縣○○鎮○○路○段○○○巷○號住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草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另送達地址即南投縣○○鎮○○路○段○○○巷○號,確為送達時異議人之住所,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附卷可佐,足認本件裁決書業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縱令異議人並未前往領取該通知書,仍自寄存之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則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20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即自97年9月23日(即其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算,至97年10月12日止另加計3日在途期間之異議期間內(即97年10月15日)提出異議,惟異議人遲至98年1月9日,逾期數月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卷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收文章可稽,自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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