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沈振發 被告 彭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