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397號
原 告 張光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勇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
體明確訴之聲明。
三、陳報車號0000-00行車執照,零件及工資分別計算之車輛修
復費用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