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原   告  趙和靄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宏
被   告 亦帆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苑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亦帆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已經繳納,則請毋須重複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如認有答辯必要,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答辯
  狀於本庭,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一、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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