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09號聲請人 謝欣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同年9月19日及同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 吳玲玲 │合作金庫│100,000元│105年5月10日│BM0000000│6個月││││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2│吳玲玲│合作金庫│100,000元│105年6月10日│BM0000000│7個月││││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3│吳玲玲│合作金庫│100,000元│105年7月10日│BM0000000│8個月││││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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