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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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29號聲請人 高文真 代理人 葉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34│├──┼──────────┼───────┼──┼──┤│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9│├──┼──────────┼───────┼──┼──┤│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87│├──┼──────────┼───────┼──┼──┤│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