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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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呂建德 代理人 廖淑娟 受選任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陳元吉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陳元吉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元吉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元吉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元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元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元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巷○○○○號)前經鈞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503號裁定宣告被繼承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裁定選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監護人,因被繼承人已於106年6月6日死亡,而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其父母已去世多年,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另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03號裁定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監護人,且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有本院發函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調取之舊式手抄版除戶戶籍資料等附卷可參,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就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進行函詢,經林助信律師具狀表示同意該公會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林助信律師107年2月14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茲審酌林助信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助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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