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彩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彩雲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彩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馮彩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327號│偵字第26327號│偵字第263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582號│2582號│2928號││├────┼────────┼────────┼────────┤││判決│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2月1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582號│2582號│2928號││├────┼────────┼────────┼────────┤││判決│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4日│10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9號(編號│臺中地檢107年度│││1-2定應執行拘役45日)│執字第4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