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60號聲請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姚立德 訴訟代理人 葉蕙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第12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財團法人台灣│中國信託│││││001│產業服務基金│商業銀行│105年5月25日│202,500元│BK0000000│││會 謝永旭 │敦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