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煙草重零點肆陸公克(包裝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大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七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乙包(驗餘總重○、四六公克)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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