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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