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