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