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涂欣媺 間損害賠償事件(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4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104年9月10日法庭「錄音暨錄影」光碟。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交付本事件104年9月10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號准許在案,有105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影本可稽,聲請人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又本院於本事件進行準備程序時僅有錄音,並未錄影,自無何錄影光碟可供交付,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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