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字第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上訴人 林爭輝
詹美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
陳昆明 律師被上訴人 陳光男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