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原上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威因恐嚇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原上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宗威因恐嚇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